
9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菏金罚决字〔2023〕23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菏泽中心支公司因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警告并罚款34万元,具体如下:
一、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21年12月6日,泰康人寿郓城支公司产说会承诺现场签单购买保险可获得保费金额对应利益,参会客户张某某投保后现场领取价值230元第五套人民币一套。2022年5月4日,泰康人寿单县支公司产说会承诺现场投保给予礼品。
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
泰康人寿单县支公司在2021年5月2日、6日,2021年6月24日,2022年1月12日,2022年2月24日,2022年4月22日召开的6场产说会中,存在虚假宣传保险责任或保险收益、对监管部门公告作引人误解的表述、以银行存款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
三、将保险产品收益与银行存款、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泰康人寿单县支公司2022年4月22日、4月23日产说会上将泰康稳利年年两全保险产品收益与国债利率、大额存单利率、银行存款利率等进行简单对比。
四、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泰康人寿菏泽中支未如实记录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被保险人职业分类信息,以低职业类别费率承保高职业类别,涉及鄄城某物业有限公司(保单号8810250000xx)、菏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单号8810250000xx)2份团体业务保单。泰康人寿菏泽中支未如实记录保单销售人员信息,具体为泰康人寿鄄城支公司、曹县支公司为满足新人考核,将保单虚挂在不同代理人名下,涉及保单11件、保费金额41614元。
(一)上述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泰康人寿菏泽中支被改正并罚款6万元。
(二)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泰康人寿菏泽中支内责令改正并罚款13万元。
(三)上述将保险产品收益与银行存款、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泰康人寿菏泽中支被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万元。
(四)上述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泰康人寿菏泽中支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4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