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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7月实施 金融监管总局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治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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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 15:00:16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管理控制和工具等要求,完善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管理控制和工具等要求,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治理框架,推动银行保险业更加适应当前操作风险防控形势。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操作风险防控形势更加复杂,原有监管规定难以满足风险管理的现实需要,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的国际规则也进行了修订、完善,有必要结合我国实践,对原有监管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办法》整合原有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明确统一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基本要求。《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操作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审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等基本原则;优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确监事(会)监督职责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职责,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压实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责任。 具体来看,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操作风险偏好和传导机制,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培育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同时,银行保险机构还应对操作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建立操作风险报告机制。 《办法》还进行了差异化监管安排。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区分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规模较大和规模较小的机构,分别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方面,《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不适用风险计量、计提资本等方面要求;给予规模较大的保险机构在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方面一年过渡期;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参照执行。 银行机构方面,《办法》明确,规模较小的机构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的第二道防线部门可豁免设立操作风险管理专岗或专人,并给予其在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方面两年过渡期。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施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给银行保险机构预留充分时间开展实施工作。《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制度,有利于弥补监管制度短板,进一步巩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成果,规范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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