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 4 月 29 日电 据天津市住建委网站消息,日前,天津市住建委结合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天津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目前,该通知正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前。
天津市住建委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情况,我委起草了《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拟在给予一定过渡期后,停止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 征求意见稿 )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现就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
二、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已受理的申请,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审核,于 2022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审核程序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 ( 以下简称《告知单》 ) 。
三、《告知单》已过期的家庭,不受 " 过期一年后可再次申请 " 的限制,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可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不再为一年,统一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之前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在 2022 年 9 月 30 日之后的,一律调整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
五、持有效《告知单》的家庭,须在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到正在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售楼处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六、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七、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 津国土房发〔2017〕12 号 )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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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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