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信办征意见: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须审查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10日电 据中国网信网消息,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审查。
《意见稿》旨在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维护国家。《意见稿》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审查。
《意见稿》要求,网络审查坚持防范网络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性、可能带来的国家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意见稿》提出,在中央网络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审查。
《意见稿》要求,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的,应当向网络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审查。
对于申报网络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意见稿》同时指出,网络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
二是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是产品和服务的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是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是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六是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七是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国家数据的因素。
《意见稿》还指出,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法》的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 HN666)
原标题:网信办征意见: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须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