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财生2026-10-03 08:40针对这个问题,首先给出明确结论:可转债回售属于投资者的法定权利,上市公司无权单方面取消该回售权利。
(1)核心结论:回售条款在可转债发行时就明确写入募集说明书,属于发行方与债券持有人之间具备法律效力的契约约定;一旦触发事先约定的回售条件,投资者的回售权即时生效,上市公司没有权限单方面废除、取消该项权利。
(2)业务规则:回售权是专门赋予可转债持有人的保护性权利,满足约定条件后,上市公司必须依规发布回售提示公告、开放回售申报窗口期,接受投资者的回售申报并按时足额兑付回售资金。只有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股东大会等法定表决流程,且获得监管部门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对相关条款进行变更,上市公司单方面作出的变更决定完全无效。
(3)适用场景:该规则适用于沪深交易所公开发行的所有可转债,既包含因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触发的附加回售,也包含正股股价低于约定阈值的有条件回售场景。
(4)关键区分:要注意和强制赎回条款做区分,强制赎回是上市公司的权利,满足触发条件后公司可以自主选择行使或者不行使;但回售是投资者的专属权利,条件触发后上市公司不能单方面拒绝或取消,二者的权利主体、行权规则完全不同。
### 知识拓展
可转债是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型金融产品,回售条款是其债性保护的核心设计之一,主要作用是降低投资者的持有风险。当前国内可转债市场的回售条款设置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常规的有条件回售,一般约定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正股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触发;另一种就是前面提到的附加回售,主要针对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形。随着近几年可转债市场持续扩容,相关监管规则也在不断完善,进一步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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