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校长2026-10-03 08:28针对这个问题,先给大家明确核心结论:可交换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换股期内必须为无限售流通股。
(1)核心规则要求:现行监管法规明确规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发行人提交发行申请时就需为无限售股,且整个换股期间都要保持无限售流通状态,不得为限售股。
(2)业务实操逻辑:预备交换的股票会预先办理担保信托质押,存入专用托管账户;换股时需要将股份顺利过户给债券持有人,若股份处于限售状态,将无法完成换股交割。同时该股票不能存在司法冻结、权属争议等转让限制,大股东的减持承诺也不能阻碍换股转让流程。
(3)适用范围说明:上述规则统一适用于沪深市场的可交换债产品,换股起始时间为发行结束满12个月之后。
(4)与可转债的核心区分:可交换债是以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存量流通股作为质押标的用于换股;而可转债是通过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满足换股需求,因此不存在前置流通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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