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亿李2026-10-03 08:16当前A股全面注册制框架下,上市公司开展非公开发行股票(俗称定增)业务时,发行对象的数量上限为35名,具体规则如下:
(1)核心结论
单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认购对象上限为35名;若多只资管产品由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QFII/RQFII机构管理,则这多只产品合并计算为1个发行对象。
(2)业务规则
发行对象的统计口径以最终获配的主体为准;信托公司参与定增认购,仅可使用自有资金参与,不得使用信托产品募集资金认购。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决议阶段可提前锁定部分发行对象,剩余发行份额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投资者。所有通过定增认购的股份均设置股份锁定期,不同类型的认购主体适用的锁定期要求存在差异。
(3)适用场景
上述发行对象数量规则统一适用于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的注册制定增业务;北交所的定向发行股票人数规则有单独规定,不适用本标准。
(4)关键区分
过往核准制下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上限为10名,注册制新规实施后上限提升至35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前期发送认购邀请的意向投资者数量不受35人限制,仅最终获配的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35名的上限。
【相关金融知识拓展】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A股再融资体系中的核心工具之一,近年来随着注册制改革持续推进,定增业务的发行门槛、定价灵活性、锁定期要求均逐步优化,目前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落地募投项目、引入战略投资者的首选方式。当前A股定增市场的平均发行折价率保持在10%-20%区间,对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较高的配置吸引力,未来随着全面注册制配套规则不断完善,定增市场的参与主体将更加多元,产品设计也会更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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