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股东通常不具备日常表决权,仅在两类特殊情形下享有投票权:
(1)核心结论
一类是涉及法定重大事项,需要优先股股东进行分类表决;另一类是公司欠付优先股股息,触发表决权恢复机制,此时优先股股东可和普通股股东一同参与全部股东大会事项的表决。
(2)业务规则
法定分类表决事项: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单次或累计减资超过10%;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组织形式;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相关事项。该类议案需要普通股、优先股两类股东各自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表决权恢复条件: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累积优先股需待公司还清全部欠息后,恢复的表决权终止;非累积优先股在公司付清当年股息后,表决权即刻终止。公司自持的优先股不具备表决权。
(3)适用场景
上述规则统一适用于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普通经营事项审议、董事会换届等常规议案,优先股股东不能参与投票。
(4)关键区分
分类表决:仅限前述五类特定重大事项,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其他议案的表决;表决权恢复:由欠息行为触发,优先股股东可参与所有股东大会事项的投票,属于临时恢复的权利,股息全额兑付后自动失效。
【知识拓展】优先股是介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的混合型资本工具,当前我国优先股发行主体以大型银行、央企上市公司为主,整体市场规模稳步增长,既可以帮助发行人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也能为风险偏好偏低的投资者提供稳定股息收益的配置选择。相较于普通股,优先股的收益确定性更高,但同时权利范围、收益上限也受到明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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