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老师2026-10-03 00:26可交换债对应的预备交换股票,在换股期内必须为无限售流通股,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1)核心结论:监管法规明确规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交发行申请时就需要为无限售流通股,并且整个换股期间都要保持无限售流通状态,不得为限售股。
(2)业务规则:预备交换的股票会办理担保信托质押,存入专门账户;换股时需要顺利过户给债券持有人,如果股份处于限售状态,将无法完成换股交割。同时该股票不能存在冻结、权属争议等其他转让限制,大股东的减持承诺也不能阻碍换股转让。
(3)适用场景:该规则在沪深市场可交换债中统一适用,可交换债的换股起始时间为发行结束满12个月之后。
(4)关键区分:可交换债是以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存量流通股作为质押标的用于换股;可转债的换股标的是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因此不存在这个前置流通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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