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老赵2026-10-03 00:02很多接触优先股的投资者都会疑惑其表决权的适用边界,实际上优先股股东日常不具备常规表决权,仅在两类特殊情形下享有投票权:
(1)核心结论
一类是遇到法定重大事项,需由优先股股东进行分类表决;另一类是公司欠付优先股股息,触发表决权恢复机制,此时优先股股东可与普通股股东一同参与全部股东大会事项的表决。
(2)业务规则
法定分类表决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公司单次或累计减资超过10%;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组织形式;发行新的优先股;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相关事项。该类议案需要普通股、优先股两类股东分别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权恢复触发条件: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时触发。如果是累积优先股,公司还清全部欠付股息后表决权终止;如果是非累积优先股,公司付清当年股息后表决权即终止。另外公司自持的优先股始终不具备表决权。
(3)适用场景
上述规则统一适用于沪深北交易所所有上市发行的优先股;普通经营决策、董事会换届等常规股东大会议案,优先股股东不享有投票权。
(4)关键区分
分类表决:仅限上述五类特定重大事项适用,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其他议案的表决;表决权恢复:由欠息触发的临时机制,触发后优先股股东可参与所有股东大会事项的投票,待应付股息全部兑付后表决权自动失效。
【拓展知识】
优先股属于介于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之间的混合型融资工具,目前国内优先股发行主体以上市银行、大型央企为主,市场整体规模稳健。对于投资者而言,优先股的收益确定性高于普通股,风险低于普通权益类资产,适合风险偏好偏稳健的投资者配置。未来随着资本市场制度逐步完善,优先股的发行主体范围和流动性有望进一步提升,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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