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周生2026-09-21 09:11核心结论:针对沪深市场场内股票/ETF认购期权,若E日提交行权申报,E+1日完成交收、标的份额入账,E+2日才可正常卖出。
适用场景:
本规则仅适用于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场内期权(即认购期权行权后获得标的股票或ETF份额的场景)
硬性规则
1. E日(行权申报日):仅提交行权指令,当日标的不会登记到个人账户中。
2. E+1日(交收日):中国结算完成资金与标的的交割,股份/ETF份额登记到投资者账户,但当日仍无法卖出。
3. E+2日:标的可正常委托卖出,交易规则与普通A股T+1交易机制保持一致。
4. 边界区分:
股权激励期权不属于场内标准化期权范畴,本身设置有单独锁定期,不适用本规则;ETF期权行权获得的ETF份额,同样需要等到E+2日才可卖出。
5. 账户特殊限制:若行权所得标的转入信用账户,还需要额外满足两融担保品相关风控校验要求,满足条件后方可卖出。
实操总结:行权申报日、交收日均无法卖出行权所得标的,需要等到交收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才可提交卖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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