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清算结算机制,主要分为全额双边清算和净额集中清算两大类型。前者主要采用券款对付的结算方式,同时还包括纯券过户、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等三种辅助方式;后者则采用中央对手方的结算模式。在具体实践中,中央国债公司托管的债券全部采用全额清算方式,而上海清算所托管的债券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两种清算结算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 债券交易的基本流程
债券交易是清算结算的起点,无论何种交易类型,都必然包含交易达成、清算和结算等关键环节。随着市场发展,经纪人制度和集中交易结算制度的引入,使得债券的报价、询价等前台工作主要由经纪人完成,而交易的确认、配对、清算和结算等后台操作则完全由托管结算机构通过系统化方式处理。
交易匹配确认是确保交易指令真实性的重要环节,买卖双方通过交易要素匹配来验证交易有效性。已确认的交易经前台锁定后直接传输至结算机构,不可再进行更改。交易确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单方确认,适用于一般客户与债券经纪商之间的交易;另一种是多方确认,主要用于经纪商之间或交易商之间的集中性交易。
券款清算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主要计算债券的交收数量和资金的支付金额。这种确认无误后的计算结果成为券款结算的基础依据。清算过程通常分为逐笔实时全额结算和日终净额结算两种形式。
券款结算包括债券交割和资金支付两个同步过程。前者贷记买方债券账户、借记卖方债券账户;后者借记买方资金账户、贷记卖方资金账户。这两个过程相互制约,共同确保交易安全完成。
### 债券市场后台设施基本框架
债券托管、清算与结算系统及其相应制度构成了市场后台设施的核心。债券流通市场的有效运行,既需要前台交易信息的流动与沟通,也需要后台设施保证券款的真正过户完结。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当今国际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债券非实物化、托管与结算的集中化已成为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1989年国际30人小组在《关于债券清算结算体系的报告》中提出了一系列概念、方法和制度,为建立高效、完整、可靠的托管清算结算系统奠定了基础。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为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中央托管结算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债券交易的整体流程,可将涉及的清算结算过程系统化呈现。
债券托管结算系统的基本功能包括:中央登记功能(明确债券发行者和所有者)、中央托管功能(为结算成员开设债券托管账户)、中央结算功能(组织结算成员完成债券和资金的收付)以及风险防范功能(防范和控制交收风险)。
### 两种主要清算结算方式
自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以来,债券托管一直由中央国债公司负责,采用全额、逐笔双边清算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逐渐从早期的纯券过户、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等三种方式,过渡到以券款对付为主的结算模式。
随着市场交易规模的快速发展,日吞吐资金量已达数千亿元规模,传统的手工操作及全额资金清算模式已难以满足效率要求。为此,人民银行在原有清算平台基础上成立了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央对手方净额、集中清算服务,形成了交易、清算、结算三个核心环节相互独立、分工合作的市场架构。
目前,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清算结算总量中,净额清算的占比虽然有所提升,但全额清算仍占据主导地位。
#### 券款对付清算结算机制
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实现了债券交割与资金清算的同步处理,双方责任明晰,避免了结算纠纷。这种全系统自动处理的方式,既消除了人工操作风险,也无需担心资金不到位问题,安全、快捷、准确,极大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操作、结算与信用风险。
当前我国政策规定,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的结算双方需为债券系统结算成员,且为支付系统直接清算成员或与直接清算成员建立代理关系,并已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 中央对手方清算结算机制
中央对手方净额清算结算方式,是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其买入和卖出交易的余额进行轧差,以轧差得到的净额组织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的制度。相对于双边全额清算结算机制,中央对手方清算结算机制由某一清算结算机构充当中央对手方,成为原交易双方的交易对手,提供集中的对手方信用风险管理和违约管理服务。
中央对手方清算结算机制的主要作用包括:降低市场信用风险、推动实施匿名交易、实现净额结算提高效率以及加强市场监管透明度。
在交易品种日益增多、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的市场环境下,对结算效率的要求不断提升,净额结算的优势更加明显,代表了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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