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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对国金证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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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8 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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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深圳证监局网站发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指股网获悉,5月27日,深圳证监局网站发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国金证券深圳分公司及所辖国金证券深圳福田证券营业部存在合规人员兼任运营负责人、营销人员管理不到位、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监测不充分等问题。以上情况反映出国金证券深圳分公司合规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决定书指出,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国金证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分公司及下辖营业部的合规管理,严格规范员工营销行为,强化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监测,确保分支机构规范运营。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原文如下: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分公司及所辖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合规人员兼任运营负责人、营销人员管理不到位、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监测不充分等问题。以上情况反映出你分公司合规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分公司及下辖营业部的合规管理,严格规范员工营销行为,强化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监测,确保分支机构规范运营。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5月23日

本文编选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刘家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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