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招行5亿人民币信托代销首次面向自然人违约,华夏幸福815.66亿人民币尚未如期偿还

8月22日报,由招行代销的大业信托·君睿15号(九通基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君睿15号”)至今未向投资者分配2021年第二季度的利息。这只信托计划已于8月14日到期,投资者尚未收到明确兑付方案。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君睿15号于2020年8月14日成立,系一年期集合信托产品。在公开渠道中,很难搜寻到君睿15号的相关信息。仅有来自中国信登的公示信息显示,君睿15号以债权方式将资金投向建筑业。不过,从华夏幸福一年之前发布的相关公告中,可以找到这只信托计划的“蛛丝马迹”。
2020年9月12日,上市公司华夏幸福发布一则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其中提到近期华夏幸福、怀来鼎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怀来鼎兴”,系华夏幸福全资间接控股公司)共同为九通投资提供担保。其中,华夏幸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怀来鼎兴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担保本金10亿元。
君睿15号有担保方但无抵押物。该项目较为曲折地通过了大业信托内部项目终审评议,原有的10亿元发行额度被压缩至5亿元。之后,君睿15号由招商银行代销。5亿规模的君睿15号主要由招行上海分行和北京分行的私人银行自然人客户“消化”,还有部分由招行私行的家族信托承接。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辛巳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020年2月2日,负债千亿的华夏幸福首度公开承认违约。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信用环境叠加多轮疫情影响,自2020年第四季度至今,公司到期需偿还融资本息金额559亿元,剔除主要股东支持后的融资净现金流-371 亿元,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导致出现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截至当时,华夏幸福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金额为 52.55 亿元,涉及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债务形式,未涉及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
然而,大业信托与招商银行就这只信托计划的兑付责任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21年3月下旬,大业信托利用自有资金垫付了君睿15号应支付给投资者的一季度利息,本应于6月下旬支付给投资者的二季度利息则始终“没有下文”,构成实质性违约。华夏幸福债务规模庞大,受其影响产生的金融机构兑付事件颇多,普遍没有选择刚兑兜底的处理方式。君睿15号的特殊之处在于,由零售之王招商银行代销,投资人均为私人银行条线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和家族信托客户。“事实上,这已成为招行信托代销首次面向自然人违约。”
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营,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各方商讨多种方式解决当前问题。目前在地方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公司正在尽快开展综合性的风险化解方案制定工作。同时,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也在积极协调推进公司债务展期事宜,为综合化解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争取必要的时间。
仅下半年华夏幸福对外签署了63份担保协议,债权人以银行为主,达35家涉及44份协议,合计担保标的额达179亿元;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亦有9家,涉及9份协议,担保标的额总计90亿元。业内对华夏幸福的投资逻辑一直充满争议,但越临近危机爆发机构越疯狂,2020年下半年华夏幸福仍是多家大型银行的白名单客户。
君睿15号这个项目中,发行方大业信托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资产”)旗下的信托公司,另两位股东分别是,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京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则是以把控严格的著称的招商银行。
鉴于招商银行在零售金融方面的强势地位,以往银信合作若产生兑付纠纷往往以信托公司妥协让步告终。年报显示,2020年招商银行实现代理信托类产品销售额4691.20亿元,同比增长38.19%;代理信托计划收入70.59亿元,也较上一年度有所增长。截至6月末,招商银行财富管理手续费与佣金收入206.12亿元,同比增长33.60%;私人银行客户数量111947户,同比增长11.97%。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46条的规定:“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但是,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同时,第47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尤其重的是,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的信托受益权是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可转让性,受益人可以委托信托投资公司转让信托受益权。
国内通行模式是由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受益人(即自益信托中的委托人)向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以特定财产(包括财产权)设立信托后产生的受益权再进行转让,具体是由财产(权)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进行组合,二者之间由信托投资公司(受托人兼代理人)进行运作。
首先信托投资公司担任财产(权)信托的受托人;其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人;再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财产(权)信托中受益人(委托人)的代理人;最后,由信投资公司运用集合资金与财产(权)信托的受益权进行交易。必须强调的是,财产(权)托是自益信托,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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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财产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财产。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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