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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重读|周小川:我国发展企业债的经验教训、分析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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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15: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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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拓展债券市场,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拓展债券市场,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我们只有对过去存在的问题、犯过的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理出了清晰的分析主线,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才能真正把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周小川

周小川 图片来源网络

我们的企业债市场发展早期,即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上半期,可以说犯了一系列比较严重的错误,这些错误导致后来在市场的发展建设上“摔了跟头”,一蹶不振。对此,我们需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在此,我想列出“一打”(十二点)失误:

1、对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发行企业的个数等进行计划分配,而不是遵照市场经济规律决定企业债的发行。比如,企业债的发行额度是由政府逐级分配的,国家分配到省一级,然后再逐级往下分配。

2、在对企业债的发行额度进行行政分配时,往往按“济贫”原则,把企业债额度作为一种救济,分配给有困难、质量较差的企业。

3、没有完善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无法给投资者一个准确的风险程度考量。

周小川

周小川 图片来源网络

4、不能向投资者提供可供分析的信息披露。一方面,在当时市场环境下,我国的会计准则不到位,企业做账和外部审计都不健全,能够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当时也没有强调信息披露,没有强调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后再确定投资决策。

5、行政性定价和对价格限额的管制。这样的定价既不能有效反映风险状况,也使债券的发行方和购买方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6、行政性要求企业发债必须要有银行担保。当然,这和前面所说的问题密切相关,既然债券发行是计划分配的、价格是管制的,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又是面对大量散户来发行,自然就需要银行担保。但问题是一旦银行进行了担保,这个产品就不是典型意义上的企业债了。

7、债券发行面向散户,而不是像国际上公司债的做法—主要面向有分析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即QIB(合格的机构购买者)。散户往往缺乏足够的市场分析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也较差。

8、没有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市场机制能够对公司债的发行和交易产生自我约束作用,这种力量来自于投资者对产品的判断和选择。这就是说,应该是由市场决定哪些企业的债发得出去,哪些企业的债发不出去,价格应该怎样,违约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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